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1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村**号院**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沟。2017年08月1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08月25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15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陕JOM***号白色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街**局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1296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6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6mg/lOOml;3、被当场查扣;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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