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镇**庄,住山东省**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14时42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五莲县城区五莲山路外贸公司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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