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彬检刑事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许,胡某某与王某某、贺某某等人在吃饭饮酒后唱歌期间继续饮用了啤酒、红酒,22时许胡某某步行至义乌商贸城停车场驾驶陕D3****号小型轿车准备去接人,在太王街与滨河西路交叉口被民警拦下,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9.51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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