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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4********,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小区8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楼**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冀******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路与莲池大街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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