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县**路与**路交叉口时,被虞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上以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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