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县**路与**路交叉口时,被虞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上以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