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5********,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澧县**镇**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车沿津澧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澧县津澧大道与澧浦路交叉路口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