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路**号,住湖南省祁东县**镇**路**号。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有C1驾驶证。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桂******的小轿车沿本市雁峰区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峰区前进八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侦查人员当场组织胡某某抽血检测,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3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胡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张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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