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安里**栋**单元**号(户籍址:山东省曹县大集乡胡楼行政村胡东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C*****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西港路与海阳路交叉开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胡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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