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豫PZ97**号灰色东风牌车型普通货车,沿将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小区西门时,被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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