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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住西安市高新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1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沣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什字建行门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4.6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05.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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