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街道**社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44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镇巴县城文化路城关小学处,被正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67mg/100ml。胡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具有认罪态度好、坦白等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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