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325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醉驾后驾驶皖K*****号小型汽车,从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上海一家人饭店出发,沿双清路经永昌路达到东清路路北创伤医院西侧位置,因发生纠纷被开发区分局刑警队调查,后发现胡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经鉴定,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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