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高安市人,1997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22041997********,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经营二手车。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0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C**970“奥迪”小型汽车行驶至高安市高安大道与米州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抽血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20】赣毒鉴字第(09449)号司法鉴定检测意见书得知:在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31mg/100ml。
以上事实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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