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于河北省雄县,身份证号码:130638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运河苑建材城**区**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冀F8****号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三河市燕郊汇福路与冶金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6.80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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