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昆明市官渡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前新路与昆洛路交叉口以东5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