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巷**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五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陕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五原县***镇**小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
2019年6月6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起诉人胡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98.445gmg乙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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