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省温州市**县**镇人,系青海**有限公司合伙人,住青海省民和县**湾**号楼**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汽车沿兰州市红古区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红山路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行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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