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厂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光明,甘肃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一个人在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园**号楼**单元**室家中喝了两罐“青岛”牌啤酒。2020年5月20日早上9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西固区南环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坪山涵洞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83㎎/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兰州公安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安从军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