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8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2时10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骅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兰溪市香溪镇厚同至官塘通村公路官塘村路段时,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液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资格文书、违法查询记录、车辆属性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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