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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8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队**号(户籍所在地:江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许,李某某在醉酒后将自己驾驶的苏AD3****号小型汽车钥匙交由醉酒后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该车辆从雨花台区家和园小区附近出发,沿宁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锐孚加油站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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