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粤L9****号小型轿车搭乘汤某某、曾某某,沿G205线由博罗县杨村侨镇往麻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205线2879KM+800M(博罗县杨侨镇石岗岭桥)路段时,其所驾驶车辆的车头碰撞到桥中间隔离带,造成胡某某本人左手擦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由博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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