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美团**,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路**号**室(**商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L0****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句容市**站点出发,沿人民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路与华阳南路路口向西10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句容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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