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胡诚),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瑶海西路交口附近一酒店出发,沿铜陵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二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
经检测,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