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85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4********,汉族,大专文化,**公司经营者,住嘉善县**街道**幢**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越野客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号处,被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证实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毫克/100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甲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