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酒后驾驶甘B6****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嘉峪关市朝晖小区门口出发,沿嘉峪关市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路与钢城路路口向东约20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甘BA****号小型轿车右侧发生刮碰,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事故现场被交警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3.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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