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醉酒后驾驶渝D*****号正三轮摩托车由新津县城出发,沿大新路、大安路往大邑县城方向行驶,当胡某某驾车行驶至大安路99号外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
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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