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川K1****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威远县人民医院往严陵镇宋埝村方向行驶,13时22分许,行至河北街中国人民银行处被执勤民警挡获。执勤民警随即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胡某某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采集到的胡某某血液送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胡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7.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