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川川Q*****号两轮摩托车从屏山县锦屏镇场镇“胡玉饭店”到“168KTV”再次饮酒后,又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锦屏镇农贸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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