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4********,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村**组**号。2020年0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1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濛阳镇北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彭州市濛阳镇北街287号路段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9.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胡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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