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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0********,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现住蓬溪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从蓬溪县常乐镇太平乡出发,沿射蓬路向蓬溪县常乐镇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行驶至常回路100m处,被蓬溪县公安局槐花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将其带至常乐镇卫生院提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驾驶资质齐全,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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