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京M****8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东丽区情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揽湖苑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2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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