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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津A****3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南开区凌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凌奥综合市场门前马路上时,被执勤交警拦检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经讯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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