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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93********,汉族,初中肄业,兼职婚纱摄影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冀B****5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快速路万柳村大街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出口时,被执勤民警路检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凭条、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户籍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迪安【2020】毒物鉴字第38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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