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镇**村**街**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8的灰色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横堤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公交站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西青道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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