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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于次日清晨7时许,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附近时,被天祝藏族自治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77.0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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