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90******,汉族,本科文化,威宁县某某单位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镇**社区**组。住威宁县**街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威宁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31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F****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威宁县六桥街道滨隆超市方向沿广园路往海边街道万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威宁县海边街道下坝廉租房处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
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所鉴定:胡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162.50mg/100ml(乙醇/血)。
另查明,2020年8月20日,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抢劫致人重伤的逃犯吴**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重大立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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