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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8〕15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专科毕业,住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宁乡市内行驶,行驶至新康路与康宁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经呼气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提取胡某某体内血液送检,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8年8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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