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2〕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庆市宜秀区**大道**职工楼**栋**室,户籍所在地铜陵市铜官区**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晚饭时饮用了白酒。23时25分许,胡某某驾驶皖H****7小型越野客车沿安庆市大观区菱湖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连路口时,被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8mg/100ml, 后被交警带往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胡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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