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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南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陵县三里镇富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里街道富民南路与茶安路交叉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所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被带至南陵县华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胡某某结果为88.2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户籍信息、执勤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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