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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14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15日补查后重报。

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0日20时26分许,胡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寿春镇寿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春路与春申路交叉口南侧10米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寿县公安局委托的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某血样检测时无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资质,该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某血样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胡某某驾车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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