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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4时16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皖HX****号小型轿车,沿京珠线由石关方向往温泉方向行驶至京珠线1279公里200米处与人发生纠纷,温泉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胡某某涉嫌酒驾,随即将胡某某带至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后四中队民警对胡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9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到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314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胡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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