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队**号,租住合肥市肥东县**镇**期**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0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客车沿肥东县大彭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合马路交口处,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10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1.8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项良诚
助理检察员:王志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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