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安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L*****的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路与**县道交叉口500处时,被萧县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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