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4********,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将,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龙县木咱镇上木咱村坝歪组方向往木咱镇街上方向行驶。21时15分,当行驶至义龙大白线2公里200米(小地名:木咱综合厂)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3.6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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