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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市翠屏区金江苑小区附近出发经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城连接线准备从叙州区收费站上高速向叙州区南岸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宾市叙州区高速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8.2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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