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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5********,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道**庄。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平邑县平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莲花山西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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