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号,住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06时51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597公里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胡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6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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