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乙,男性,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5********,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巷**排**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系山西省河津市**局下属单位河津市**站原工作人员、山西**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晋晋,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7日移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52分许,胡某某驾驶晋A****J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小区东门沿军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右转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40.3mg/100ml,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3.09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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