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街**号,现住晋中市太谷区**镇**街**号,系山西长治**集团工人。2020年7月21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9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晋K****7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国道108线665公里路段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样检测,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晋K****7行车轨迹显示,该车自2020年7月16日凌晨至被查获期间未有行车轨迹。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无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同时具有酒后隔夜驾驶的情形,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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