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怀仁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1****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液东巷由北向南行驶至汇通路液东巷东南口时,撞路边石头,造成车辆损害。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或他人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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